醫工證書換證規定如下:
一、 本會會員。
二、 已持有醫療設備技師及(或)臨床工程師、醫學工程師證書
三、 三年期滿得申請換發。
四、 在最近一年以內仍在職,從事醫儀維修或(及)臨床工程師、醫學工程相關領域之工作證明
(依證書類別)。
五、 申請日前三年內之繼續教育學分
1. 三年60學分,其中主要學分45學分以上,輔助學分15學分以內。
備考:1. 主要學分:由本學會主辦之相關教育活動所核發之學分。
2. 輔助學分:
1) 經本學會認可之國內相關教育活動所核發之學分;
2) 參加國際研討會及相關教育訓練活動證明所核發之學分。
六、 1. 本學會之年度生物醫學工程科技研討會採計主要學分20學分
2. 國際研討會及相關教育訓練活動證明,每次採計5學分。
七、 六月一日後申請換證者,證書自當年七月一日生效,十二月一日後申請換證者,證書自次年一月一日生效。
八、 換發證書費
九、 本規定經證照甄審委員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換證作業方式注意事項:
1) 申請證書更換時,以申請日前三年內所修之教育學分為核算基準。
2) 學分的承可,以簽名為主,請大家參與研討會時,務必至主辦單位或學會攤位簽到。報名但未簽名者,無法認可該會議之學分。
3) 更換證書所需學分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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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換證書數量
(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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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年總共所需
累積之學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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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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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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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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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學分(60/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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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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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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