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章程
86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87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88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第五次修訂
89年12月15日會員大會第六次修訂
90年12月16日會員大會第七次修訂
97年12月12日會員大會第八次修訂
98年12月12日會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98年12月12日會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103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第十次修訂
112年11月11日會員大會第十一次修訂
第 1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ESE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
第 2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研究生物醫學工程學術、推廣生物醫學工程技術、促進科技進步、提高保健工業水準、增進全民健康為宗旨,致力於提昇醫學工程相關服務、促進醫療品質、醫療技術升級並確保其安全性。
第 3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4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本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5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生物醫學工程學術之研究及出版事項。
二、關於生物醫學工程學術之應用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協助生物醫學工程人員之培養、訓練及學會相關證書事項。
第 6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7 條 有關會員之種類、入會資格規定如下:
一、本會會員分為:
(1) 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
(3) 學生會員
(4) 名譽會員
二、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由會員二人之介紹,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1) 國內外大專院校生物醫學工程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2) 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生物醫學工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3) 對生物醫學工程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4) 對推動生物醫學工程有貢獻者。
三、凡與生物醫學工程有關之機關、學校、公司、工廠或其他學術團體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二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國內外大專院校生物醫學工程,或相關科系在學學生,年滿二十歲,由會員二人介紹,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學生會員;研究生可申請加入學生會員或個人會員。
五、凡對推動生物醫學工程有特殊成就者,得經由理事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人員通過後,贈予名譽會員。
第 8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 個人及團體會員具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僅有發言權。
2. 申請本會教育學分。
3. 其他共同應享之權利。
第 9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推定職務或指派之義務。
3. 按期繳納會費。
第 10 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等事情,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得刪除其會籍。
第 11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12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13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14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15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16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17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會得設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一人,經理事半數以上同意後產生。
第 18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19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20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且同一單位(以學校、公司或研究中心為單位)理事不可超過四名,監事不可超過二名。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21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22 條 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組長四人及幹事若干人,秉承理事之命辦理日常會務,以上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23 條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則另定之。
本會設下列各組:
1. 學術組:負責學術活動、編譯、出版、發行等事項。
2. 證照組:負責證照推動等相關事宜。
3. 服務組:負責會員之徵求、組織、教育訓練及對外聯繫、合作事項以及生物醫學工程技術推廣與觀摩等事項。
4. 總務組:負責文書、事務、會計、出納、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 24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25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26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27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28 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29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30 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標準及財務報告規定如下:
1.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2) 會員捐款。
(3) 政府補助費用。
(4) 基金之孳息。
(5) 其他收入。
2.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標準:
(1) 個人會員之入會費,國內為伍佰元,國外為美金貳拾元;常年會費,國內為壹仟貳佰元,國外為美金陸拾元。
(2) 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免繳,常年會費為壹萬元正。
(3)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即視為本學會永久之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免繳。
(4) 學生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個人會員之半。
3. 本會財務報告於每年年會提出。
第 31 條 凡會員未繳納會費者,暫停其會員權利,但仍保留其會籍。繳付當年度會費後復權。
第 32 條 本學會永久之會員未參加本會活動達連續三年以上且失聯者,經由理事會核定後暫停其會員權利,但仍保留其會籍。如欲申請復權,應由本人向本會申請。
第 33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4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35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36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7 條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通過提會員大會修改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38 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內團字第1120055337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