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學工程學會國際合作委員會簡則
99.9.3第十四屆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2.3.10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 國際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
會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組織之。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有關國際生物醫學工程組織與醫工學會之聯繫、交流與合作事
項。
(2)有關國際生物醫學工程會議之聯繫、組團與參加事項。
(3)有關國際學術會議資料之收集、佈告與服務事項。
(4)其他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三、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
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惟有需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對活動籌
備工作得邀請有關人員共同辦理。
五、 本委員會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