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學工程學會生物醫學工程推展委員會簡則
99.9.3第十四屆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2.3.10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生物醫學工程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醫學工程
學會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推動產、官、學、研之合作,共同推動各項建教合作事宜。
(2)促進學術機構至醫療院所或醫療器材廠商進行實習/見習活動。
(3)推廣與發表各項建教、實習、見習合作績優成果。
(4)推行其他與生物醫學工程推展有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一至十
五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工作會議每四月一次為原則,惟需要時得由主任委員臨時召集
之。
五、本委員會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