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會員委員會簡則
99.9.3第十四屆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2.3.10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0.9.6第二十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會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章
程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有關新會員之招收。
(2)有關申請入會之資料審查事項。
(3)有關會員資格證明書之填發事項。
(4)有關國內外會員之聯繫與聯誼活動事項。
(5)有關國內外加盟學會之入會資格審查及聯繫活動。
三、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
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工作會議每年至少一次為原則;惟需要時由主任委員隨時召
集之。
五、本委員會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