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財務委員會簡則
99.9.3第十四屆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2.3.10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章程
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有關學會基金及利息之保管、運用、收付及募款事
項。
三、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八人
,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委
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每次開會須提出半年來學會收支情形之報告,並由委員會審查
認定之。
六、遇有特別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或任何二位委員提議召集臨時會。
七、本委員會保管之重要單據得承租銀行保險專櫃存放之。
八、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