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學術委員會簡則
99.9.3第十四屆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0.8.19第十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2.3.10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2.6.30第十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0.9.06第十六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章
程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生物醫學工程相關教材的編訂與修訂。
(2)生物醫學工程相關技術暨學術研討會之規劃籌備事項。
(3)學術教育界與臨床醫學、臨床工程與醫工產業之交流活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
,委員九至十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二年
,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之會議每四月一次為原則,惟有需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對活
動籌備工作得邀請有關工作人員共同辦理。
五、本委員會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