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女性醫學工程師委員會簡則
110.2.20第二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增訂
110.9.6第二十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女性醫學工程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宗旨:
促進更多女性成為醫學工程師,並持續以其專業發揮影響力。
三、本委員會之願景:
發揮女性醫學工程師的特質,帶來多元化的視野與專業,以提升醫療領域及產業服務之品質,進而造福社會。
四、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辦理經驗交流聯誼活動或相關職能訓練,以促進女性醫學工程師的職涯發展。例行性蒐集與分析女性醫學工程師的就業、執業狀況,並研究改善國內職場環境的可行性,以協助女性醫學工程師投入多元化的職務。參與國際與女性醫學工程師相關之社群活動,及與女性醫學工程師議題相關之公/協/學會交流。
五、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
2.推選委員:由主任委員推選八至十四位擔任,必要時得由推選委員中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以上皆須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始得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每四個月一次為原則,惟有需
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對活動籌備工作,得邀請相關工作人員共同辦理。
七、本委員會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