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教育委員會簡則
110.09.07第二十屆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增訂
一、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生物醫學工程相關系所各學制相關教育核心能力與基本素養的準則規劃與推動。
(2)生物醫學工程相關系所學制相關課程地圖的準則規劃與建議。
(3)生物醫學工程相關系所各學制考試與招生相關的準則規劃與建議。
(4)建立生物醫學工程教育各地區與個別專長推廣師資人才庫。
(5)與醫療器材、健康照護相關產業公會協會或合辦生物醫學工程相關技術課程或教育論壇。
三、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九至十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之會議每六月一次為原則,惟有需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對活動籌備工作得邀請有關工作人員共同辦理。
五、本委員會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