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十六屆第九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一○四年三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400134471號函准予備查
一、依照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規定,
訂定本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得合併辦理。
三、通訊選舉之選票,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之選舉票
格式(內政部公佈之附式三)製作。選舉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
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
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四、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學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
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學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學會圖記及由
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五、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
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
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六、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
之選舉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
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投票截止
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七、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二十一人,監
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七人。
八、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
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並於年會時提出報告或公開刊登於學
會相關刊物上。
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本學會第十八屆理
監事選舉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