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臨床工程委員會簡則
100.8.19第十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增訂
102.3.10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臨床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
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大專院校開設臨床工程相關課程。
(2) 規劃推動臨床工程新知與趨勢相關座談會,並舉辦相關之專業教育
訓練活動。
(3) 加強與國際交流合作。
(4) 推動建立各類醫療器材在採購、維護、保養、創新、汰舊再利用及
不良事件之品質評量管理標準之監督制度。
三、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至十六
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二年,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工作會議每季一次為原則;惟需要時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集之。
五、本委員會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