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醫工專業證照推動委員會簡則
99.9.3第十四屆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增訂
102.3.10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醫工專業證照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生物醫學
工程學會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條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推動醫工專業證照立法與醫院評鑑制式化規定。
三、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必要時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
,委員十五至二十人,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任期
二年,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五、本委員會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