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證照甄試委員會簡則
99.9.3第十四屆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2.3.10第十六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 證照甄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本學會中華民國醫療設備技
師、醫學工程師、暨臨床工程師檢覈及甄試辦法第伍章規定組織之。
二、 醫療設備技師、醫學工程師、臨床工程師之甄試,由本委員會辦理之
,其職責如下:
(1)申請資格之審查。
(2)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及甄試結果之評定。
(3)醫療設備技師、臨床工程師(醫學工程師)換發證書事項。
(4)其他甄試有關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需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教育部頒訂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之醫學工程、臨床工程專家,
且具有本學會三年以上之會齡者。
(2)本會認可醫院之醫學工程部門資深工程師,且具有本學會三年以
上之會齡者。
(3)其它經理監事會推薦之專家。
四、 具資格者之會員經推薦或自行申請得為委員會之候選人,由本會理事
會遴聘之。現任理監事具資格者為當然候選人;唯擔任委員人數不得
超過委員會之半數。
五、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一次。
六、 本委員會由理事長就委員中指派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需
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一般事項經由半數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後始得決議。有關甄試之結果,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
通過。審查結果需經理事會核備。
七、 本委員會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