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章程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九十 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會員大會第八次修正)
(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會員大會第九次修正)
(一O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會員大會第十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生物醫學工程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ESE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生物醫學工程學術,推廣生物醫學工程技術,促進科技
進步,提高保健工業水準,增進全民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生物醫學工程學術之研究及出版事項。
二、關於生物醫學工程學術之應用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協助生物醫學工程人員之培養、訓練及學會相關證書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有關會員之種類、入會資格及會員之權利與義務規定如下:
一、本會會員分為:
(1)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
(3)學生會員
(4)名譽會員
二、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由會員二人之介紹,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後,得成為個人會員。
(1)國內外大專院校生物醫學工程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2)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生物醫學工程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3)對生物醫學工程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4)對推動生物醫學工程有貢獻者。
三、凡與生物醫學工程有關之機關、學校、公司、工廠或其他學術團體可
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
二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國內外大專院校生物醫學工程,或相關科系在學學生,年滿二十歲,
由會員二人介紹,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學生會員;研究生
可申請加入學生會員或個人會員。
五、凡對推動生物醫學工程有特殊成就者,得經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人員通過後,贈予名譽會員。
六、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推定職務或指派之義務。
(3)按期繳納會費;會員未繳納會費者,暫停其會員權利。
七、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個人及團體會員具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
選舉權,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僅有發言權。
(2)申請本會教育學分。
(3)其他共同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等事情,經理監事會通
過,得刪除其會籍,並提大會追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
行其職務。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
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並就常務理事
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會得設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
事中提名一人,經理事半數以上同意後產生。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
事一人。曾任本會理事長者,為本會之榮譽理事長,得列席理事會
議。
第十條: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由
會員大會或通訊選舉之。通訊選舉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另訂
之。
第十一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皆為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名額不得超過三
分之二,且同一單位(以學校、公司或研究中心為單位)理事不可
超過四名,監事不可超過二名,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學術組:負責學術活動、編譯、出版、發行等事項。
二、證照組:負責證照推動等相關事宜。
三、服務組:負責會員之徵求、組織、教育訓練及對外聯繫、合作事項以
及生物醫學工程技術推廣與觀摩等事項。
四、總務組:負責文書、事務、會計、出納、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
項。
第十四條: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組長四人及幹事若干人,秉承
理事之命辦理日常會務,以上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
請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常務理事
會、臨時理事會及聯席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
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標準及財務報告規定如下:
一、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2)自由捐助。
(3)政府補助費用。
(4)基金之孳息。
(5)其他收入。
二、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標準:
(1)個人會員之入會費,國內為伍佰元,國外為美金貳拾元
;常年會費,國內為壹仟貳佰元,國外為美金陸拾元。
(2)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免繳,常年會費為壹萬元正。
(3)國內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會費壹萬貳仟元以上者,國外會
員一次繳納美金陸佰元以上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免繳。
(4)學生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個人會員之半。
三、本會財務報告於每年年會提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
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十九條:本會會章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通過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條: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內政部核淮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